交通运输部关于征集交通运输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优秀创新成果的通知
交财发〔2013〕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企业单位和院校:
为凝聚行业智慧,做好交通运输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优秀创新成果的转化工作,充分发挥创新对财务审计工作的推动作用,努力提升财务审计工作服务交通运输中心工作的水平,部决定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优秀创新成果征集活动。为做好活动的组织和创新成果的推选工作,我们制定了《交通运输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优秀创新成果推选办法》(以下简称《推选办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进一步落实部党组加强作风转变,深入调查研究,加快实现交通运输科学发展的角度,切实做到领导重视,组织有力,积极参与,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请各单位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和联系电话函告部财务司。
二、报送渠道及时间要求。地方交通单位向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同级交通会计学会承办受理创新成果申报等具体事务;中国交通会计学会沿海港航、海事、工程、科研、内河港航等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可向各专业委员会申报。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5月15日。
三、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推选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选,并于2013年6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送交通运输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优秀创新成果推选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甲240号通联大厦1201B
中国交通会计学会;
邮编:100029;
电话:010-64960215、64983707(兼传真);
电子邮箱:jtck@chinajournal.net.cn或ccasmsc@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3年3月6号
交通运输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优秀创新成果推选办法
第一条 为凝聚行业智慧,鼓励交通运输各单位和财务审计人员积极参加财务审计工作创新活动,用最小的成本做好创新成果的转化工作,充分发挥创新对财务审计工作的推动作用,努力提升财务审计工作服务交通运输中心工作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该项活动由部财务司主办,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协办。成立“交通运输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优秀创新成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负责推选工作,推选委员会主任由部财务司领导担任,推选委员由部财务司、中国交通会计学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院校的若干代表担任。
推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推选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交通会计学会。
第三条 参加推选的创新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推选者需是交通运输行政、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二)参加首期推选活动的创新成果取得的时间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特别优秀的创新成果可适当放宽到2010年1月1日。
今后举办的各期推选活动的创新成果取得的时间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起每两年为一时间段。
(三)参加推选的创新成果种类,包括与交通运输财务审计工作相关的各类科研课题、论文、专项财务审计工作经验总结、调研报告,专项业务标准或范本等。
第四条 推选为优秀创新成果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政策应用或理论研究有创新;
(二)成果应用有实效;
(三)成果在行业或同类单位可推广借鉴。
第五条 推选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拟参加推选者须按要求填写《交通运输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优秀创新成果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所申报创新成果原件、成果应用效果情况及证明材料(如应用成果形成的有关政策文件、规章制度,单位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或说明材料等)各二份。
地方交通单位向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同级交通会计学会承办受理创新成果申报等具体事务;中国交通会计学会沿海港航、海事、工程、科研、内河港航的成员单位可向各专业委员会申报。
按上述申报渠道仍不便申报的个别单位,其创新成果经推选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可直接报送推选委员会办公室。
(二)初选。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交通会计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对受理的参选成果,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参选成果条件及对优秀创新成果的要求进行初选,并将初选通过的成果依照质量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排序完毕的初选结果,连同有关的成果申报表及所附相关材料各一份报送推选委员会办公室。
(三)专家评议。
推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分省市自治区组、部属单位及院校组、企业组三个组别,按照对优秀创新成果的要求对初选通过的创新成果进行评议,提出进入最终推选阶段的优秀成果建议名单并上报推选委员会。
(四)最终推选审定。
推选委员会召开最终推选审定工作会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推选审定规则,对专家评议通过的创新成果进行综合推选审定,确定最终推选结果。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参加推选的创新成果进行推选审定。其中优秀者可依据其质量分别推选审定为一类创新成果、二类创新成果和三类创新成果,并给予一定的物质鼓励。对积极组织推选活动且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扬。
第七条 经推选审定为交通运输行业财务审计工作优秀创新成果者,由交通运输部颁发证书。
第八条 该项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推选委员会的推选审定规则另行制订。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